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衛生署(以下
  簡稱本署)署長就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委員聘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
  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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