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人工生殖技術諮詢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所有條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定期研討人工生殖法執行之情形,諮
    詢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關於人工生殖技術之意見,依人工生殖
    法第四條規定,成立人工生殖技術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人工生殖技術有效管理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人工生殖法規研擬及修正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人工生殖技術研究、發展之研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聘任之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國民健康署署長擔任。任期均為二年,期
    滿得續聘。

四、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承主任
    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事務。

五、本會委員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
    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派國民健康署副署長
    代理,或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委員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得視需要依規定酌支車
    馬費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