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
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前條所定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立法理由〕
本條配合「管理及運用」用語一致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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