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依醫事檢驗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六十條規定,為審查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人員之資格,特訂定本要
點。
二、在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所規定醫事檢驗生業務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本署審查認可,參加
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
三、申請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認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下列各目之一證明文件。
1.醫療機構出具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服務證明或訓練證明文件。
2.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從事醫事檢驗生業務所在地之醫事檢驗
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出具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經審查合於第二點規定資格者,由本署發給認可證明書,作為報名參
加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之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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