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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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3日

制定依據

1. 醫事檢驗師法 中華民國89年2月3日
  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醫事檢
  驗生業務,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
  。
  前項特種考試,以本法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經審查認可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者,在未取得醫事
  檢驗生資格前,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得繼續從事醫事檢驗生業務。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