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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短期專業交流(衛生專業類)」之內涵:
  (一)參加醫藥衛生相關之專業講習、培訓課程或臨床討論會等活動。
  (二)於學校、教學醫院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內從事醫藥衛生相關性質
        之實驗、試驗或資料分析等研究,惟不得涉及臨床人體試驗之執
        行操作。
  (三)於醫療機構內進行醫藥衛生相關性質之教學活動或技術指導。
  (四)其他無法明確歸類於上開活動,而由本部依權責認定者。

二、上開交流行程均不得涉及醫療業務,且應占扣除首尾二日及交通時間
    後之二分之一以上為原則,其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一)例一: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入臺,同年月三十一日離台,則來臺
        總天數為二十九日(三十一日扣除首尾二日),上開活動時間應
        占十五日以上。
  (二)例二: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入臺,同年月十日離台,主要活動地
        點為臺北,其中三日中午安排至臺中餐敘,同日下午返回臺北,
        則來臺總天數為七日(十日扣除首尾二日及三日上下午交通時間
        ),上開活動時間應占四日以上。

三、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人士從事上開交流行程,除提供「大陸地區人
    民進入臺灣許可辦法」規範之應備文件外,另應檢附每日詳細行程之
    活動計畫書、醫事(研究)機構之同意函及在台期間「不從事醫療行
    為」及「不涉及醫療業務」之切結書;未檢附者,將依「大陸地區人
    民進入臺灣許可辦法」第十條補正規定辦理。

四、邀請單位應掣發身分識別證,該識別證應能與機構所屬同仁明確識別
    ,並要求大陸地區人士全程配戴。

五、申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由本部主審之其他短期專業交流衛生
    專業活動,其邀請單位應於申請文件上附具「邀請單位申請文件檢查
    表」,並逐項檢查用印後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