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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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
稱社福法人)符合本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在法院登記財產
總額或當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者,應參照本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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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所稱不誠信行為,指社福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
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辦理業務之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
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
受託義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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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福法人應恪遵國家法令,落實誠信經營,以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
營理念,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前項誠信經營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誠信經營政策,包括法人宗旨、法人任務、遵守法令、誠信行
為、利益迴避、財務透明、資訊公開及自主管理。
(二)防範不誠信行為之行為指引、作業程序及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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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福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行為指引,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社福法人董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有利益衝突者,討
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社福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
業人員捐贈政治獻金時,不得藉以謀取直接或間接之利益。
(三)社福法人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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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福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現有利益衝突之申報與處理程序。
(二)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
程序。
(四)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
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
,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五)對違反者採取紀律處分之程序。
〔立法理由〕 考量財團法人應落實建立檢舉制度或管道,指派受理單位受理,並落實保
密措施且應保障原有權益,爰修正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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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福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應向其他從業人員說明財團
法人誠信經營政策。
(二)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
,舉辦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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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福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應善盡注意義務
,促進社福法人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
,確保誠信經營規範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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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福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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