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30560171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一百零八年二
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前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
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爰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布「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供財團法人參照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為使財團法人落實建立檢舉制度或管道,指派單位受理,並落實保密措施
及保障檢舉人權益,爰修正「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
原則」第六點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社福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現有利益衝突之申報與處理程序。
    (二)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
          程序。
    (四)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
          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
          ,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五)對違反者採取紀律處分之程序。
〔立法理由〕
考量財團法人應落實建立檢舉制度或管道,指派受理單位受理,並落實保
密措施且應保障原有權益,爰修正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