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福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現有利益衝突之申報與處理程序。
(二)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
程序。
(四)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
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
,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五)對違反者採取紀律處分之程序。
〔立法理由〕 考量財團法人應落實建立檢舉制度或管道,指派受理單位受理,並落實保
密措施且應保障原有權益,爰修正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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