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申請對象:
    (一)公、私立醫療(事)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
          、團體,其具有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員
          資格者、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為配合防疫工作,提供集
          中隔離、檢疫之失能者、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生活
          照顧、護理及社會工作業務,表現績優者。
    (二)前款人員為配合防疫工作,於非屬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
          定檢疫隔離場所,發生確診案例,且就地安置住民被匡列為密
          切接觸者之機構,實際照顧機構住民,表現績優者。
    (三)第一款所列機構之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
          員資格者、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為配合防疫工作,自11
          1年4月起,實際照顧本機構內就地安置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住
          民,表現績優者。

二、受支援機構類型: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或提供住宿式服務之綜
          合式長照機構。
    (二)團體家屋。
    (三)老人福利機構。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三、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截止後2個月內。

四、申請程序:
    各地方政府受理機構申請後,應審查人員資格、實際受照顧者身分、
    排班情形,再檢附申請表(附表1)、人員清冊(附表2)、地方政府
    領據及匯款帳戶,函送衛生福利部(下稱本部),由本部各權責單位
    進行複審,經複審查通過後發給獎勵。

五、機構檢附文件:
    (一)調用
         (1)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員、護理人員或
            社會工作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經徵用為檢疫隔離場所者,其徵用函影本。
         (3)人員調用相關證明文件如地方政府函文或契約書等。
         (4)直接照顧住民之工作人員清冊(附表3)。
         (5)排班表(附表4)。
         (6)住民清冊(附表5)。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就地安置
         (1)直接照顧確診住民之工作人員清冊(附表6)。
         (2)排班表(附表4)。
         (3)確診住民清冊(附表7)。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經費核撥:
    (一)各地方政府應於本部函知審查結果並撥付獎勵經費後 1個月內
          完成全數獎勵經費核撥,並於核撥完成後 2個月內檢附執行概
          況考核表、執行明細表、成果報告、賸餘款及其他收入等,函
          送本部辦理核銷結案。
    (二)本案獎勵費用屬代收代付經費。
    (三)本獎勵費用支出原始憑證,請各地方政府依規定審核,並妥善
          保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部查核,除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第27
          條規定妥善保存外,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或有提前銷毀、毀
          損滅失等情事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並副知本部。

七、如已因同一事實受有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給付者,不得重複請領
    。經查證有重複請領之情事,將不予受理申請或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八、機構於收到地方政府核撥完成 2個月內,應將獎勵金撥付機構工作人
    員之印領清冊報送地方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