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機構於收到地方政府核撥完成 2個月內,應將獎勵金撥付機構工作人 員之印領清冊報送地方政府備查
一、申請對象: (一)公、私立醫療(事)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 、團體,其具有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員 資格者、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為配合防疫工作,提供集 中隔離、檢疫之失能者、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生活 照顧、護理及社會工作業務,表現績優者。 (二)前款人員為配合防疫工作,於非屬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 定檢疫隔離場所,發生確診案例,且就地安置住民被匡列為密 切接觸者之機構,實際照顧機構住民,表現績優者。 (三)第一款所列機構之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 員資格者、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為配合防疫工作,自11 1年4月起,實際照顧本機構內就地安置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住 民,表現績優者。
四、申請程序: 各地方政府受理機構申請後,應審查人員資格、實際受照顧者身分、 排班情形,再檢附申請表(附表1)、人員清冊(附表2)、地方政府 領據及匯款帳戶,函送衛生福利部(下稱本部),由本部各權責單位 進行複審,經複審查通過後發給獎勵。
五、機構檢附文件: (一)調用 (1)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員、護理人員或 社會工作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經徵用為檢疫隔離場所者,其徵用函影本。 (3)人員調用相關證明文件如地方政府函文或契約書等。 (4)直接照顧住民之工作人員清冊(附表3)。 (5)排班表(附表4)。 (6)住民清冊(附表5)。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就地安置 (1)直接照顧確診住民之工作人員清冊(附表6)。 (2)排班表(附表4)。 (3)確診住民清冊(附表7)。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經費核撥: (一)各地方政府應於本部函知審查結果並撥付獎勵經費後 1個月內 完成全數獎勵經費核撥,並於核撥完成後 2個月內檢附執行概 況考核表、執行明細表、成果報告、賸餘款及其他收入等,函 送本部辦理核銷結案。 (二)本案獎勵費用屬代收代付經費。 (三)本獎勵費用支出原始憑證,請各地方政府依規定審核,並妥善 保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部查核,除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第27 條規定妥善保存外,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或有提前銷毀、毀 損滅失等情事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並副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