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機構照顧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獎勵申請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111961437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第4點至第6點;增訂第8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八、機構於收到地方政府核撥完成 2個月內,應將獎勵金撥付機構工作人
    員之印領清冊報送地方政府備查
一、申請對象:
    (一)公、私立醫療(事)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
          、團體,其具有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員
          資格者、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為配合防疫工作,提供集
          中隔離、檢疫之失能者、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生活
          照顧、護理及社會工作業務,表現績優者。
    (二)前款人員為配合防疫工作,於非屬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
          定檢疫隔離場所,發生確診案例,且就地安置住民被匡列為密
          切接觸者之機構,實際照顧機構住民,表現績優者。
    (三)第一款所列機構之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
          員資格者、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為配合防疫工作,自11
          1年4月起,實際照顧本機構內就地安置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住
          民,表現績優者。

四、申請程序:
    各地方政府受理機構申請後,應審查人員資格、實際受照顧者身分、
    排班情形,再檢附申請表(附表1)、人員清冊(附表2)、地方政府
    領據及匯款帳戶,函送衛生福利部(下稱本部),由本部各權責單位
    進行複審,經複審查通過後發給獎勵。

五、機構檢附文件:
    (一)調用
         (1)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員、護理人員或
            社會工作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經徵用為檢疫隔離場所者,其徵用函影本。
         (3)人員調用相關證明文件如地方政府函文或契約書等。
         (4)直接照顧住民之工作人員清冊(附表3)。
         (5)排班表(附表4)。
         (6)住民清冊(附表5)。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就地安置
         (1)直接照顧確診住民之工作人員清冊(附表6)。
         (2)排班表(附表4)。
         (3)確診住民清冊(附表7)。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經費核撥:
    (一)各地方政府應於本部函知審查結果並撥付獎勵經費後 1個月內
          完成全數獎勵經費核撥,並於核撥完成後 2個月內檢附執行概
          況考核表、執行明細表、成果報告、賸餘款及其他收入等,函
          送本部辦理核銷結案。
    (二)本案獎勵費用屬代收代付經費。
    (三)本獎勵費用支出原始憑證,請各地方政府依規定審核,並妥善
          保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部查核,除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第27
          條規定妥善保存外,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或有提前銷毀、毀
          損滅失等情事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並副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