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為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六條申請
    部分科目免試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應填具申請書,並依勾選之申請種
    類檢附以下證明文件、資料提出申請:
    (一)共同性證明文件、資料:
          1.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學歷證明,擇一採認: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經考選部依「專技人員社會工作
              師考試應考資格第五條審議通過並公告名單」所列學校之
              畢業證書影本。
           (2)非考選部公告之學校系所:
              a.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之考
                試通知書影本。
              b.畢業證書影本。
              c.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修習之特定領域學科,繳驗相關成績單
                或學分證明。
              d.實習證明。
           (3)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
              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
          3.服務證明正本(格式如附件)。
          4.最近一年內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二)分類性證明文件、資料:
          1.服務證明為團體或私立機構開具者,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表影本,內容應載明投
              保薪資。
           (2)服務單位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必要之文件。
          2.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六條
            第二款申請者,檢附外國社會工作師資格證明文件。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六條
            第三款申請者,檢附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
            學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採網路申請時,其應繳件之方式,載明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
    。

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項第三款所定應檢附之服務證明,應
    加蓋機關(構)、團體印信及負責人簽名章。
    前項負責人簽名章,得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表影本替代之。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六條所定社會工
    作實務經驗,以申請人取得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次日起,運用社會工
    作專業知識及技術,專任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業務之實際到職
    日起算,年資得合併累計之。

五、繳驗外國學位證書、畢業證書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證明者,應附繳
    外交部派駐該國使領館、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六、繳驗外國社會工作師資格證書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證明者,應附繳
    外交部派駐該國使領館、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七、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應即進行初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自通知之當日起五日內補正
          :
          1.申請書不符格式。
          2.服務證明、資料不符格式。
          3.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不予受理審查:
          1.依法不得發給證明文件。
          2.附具證件經查明有偽造、變造等不實情事。
          3.經通知屆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八、申請案件經初審而無前點各款情形,或已依規定補正者,辦理初審人
    員應於申請書簽註初審意見及日期並加蓋職名章,彙送中央主管機關
    召開複審會議作成決議。

九、經複審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複審之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申請人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變造等不實情事,其已通過審查符
    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註銷,並通知考選部依法處理。

十一、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應於每年二月、十月,檢具申請
      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寄(傳)送,受理期間
      為各該月之起訖日期間。
      前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之寄(傳)送指定方式,載明於中央主
      管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