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101361431號函頒修正發布 第2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應填具申請書,並依勾選之申請種
    類檢附以下證明文件、資料提出申請:
    (一)共同性證明文件、資料:
          1.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學歷證明,擇一採認: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經考選部依「專技人員社會工作
              師考試應考資格第五條審議通過並公告名單」所列學校之
              畢業證書影本。
           (2)非考選部公告之學校系所:
              a.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之考
                試通知書影本。
              b.畢業證書影本。
              c.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修習之特定領域學科,繳驗相關成績單
                或學分證明。
              d.實習證明。
           (3)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
              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
          3.服務證明正本(格式如附件)。
          4.最近一年內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二)分類性證明文件、資料:
          1.服務證明為團體或私立機構開具者,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表影本,內容應載明投
              保薪資。
           (2)服務單位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必要之文件。
          2.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六條
            第二款申請者,檢附外國社會工作師資格證明文件。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六條
            第三款申請者,檢附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
            學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採網路申請時,其應繳件之方式,載明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
    。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六條所定社會工
    作實務經驗,以申請人取得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次日起,運用社會工
    作專業知識及技術,專任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業務之實際到職
    日起算,年資得合併累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