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避免不適當的家外安置,並建立兒童及少年(以下稱兒少)委託安
置之通報、調查、安置決策評估等機制,以維護是類兒少之權益,特
訂定本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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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安置定義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1項至第2
項及第62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稱主管機關)申
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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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
(一)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及利害關係人。
(二)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以下稱兒少機構)接獲兒少之父
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等自行向該機構申請安置者。兒少機
構接獲後,應立即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如有人籍不一情形,
準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脆弱家庭個案跨轄處理原則。
(三)經保護資訊系統開案之兒少保護個案,逕採委託安置或由保護
安置轉委託安置者,循兒少保護個案定期評估機制處理,爰不
納入本作業流程。
(四)有關收出養媒合服務安置個案,考量僅為出養前短期安置,且
業依本法第16條規定評估有必要出養者,爰排除本作業流程之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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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委託安置條件
(一)兒少有偏差行為嚴重,且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盡力
禁止或矯正無效果。
(二)父母雙方失蹤、死亡、入獄,且無其他直系親屬可協助照顧。
(三)父母一方或雙方罹患嚴重疾病、意外傷害或身心障礙,且無其
他直系親屬可協助照顧。
(四)長期經濟陷困、流落街頭或居無定所。
(五)其他特殊因素致有需要委託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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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臨時安置:兒少家庭因父母入獄及其他重大變故特殊情形,有臨時安
置之需求者,先提供臨時安置處所,倘為主管機關在案服務者,由原
主責社工提供評估調查,非在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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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託安置之調查
(一)申請委託安置之兒少家庭係經主管機關在案服務者,由原主責
社工於申請後30日提出評估報告。
(二)非在案服務者,請主管機關於申請後30日完成調查報告。
(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發現有疑似兒少保護情事者,應進行兒
少保護通報轉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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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查評估指標
(一)家庭功能
1.主要照顧者:兒少被照顧情形及對兒少照顧態度、能力與因
應困境需求能力等。
2.兒少個人:兒少身心狀況、特殊需求、安置意願等。
3.家庭系統:包含家庭環境、經濟狀況、與親屬互動往來情形
。
(二)社區支持系統 -居住社區對家庭之支持,含正式資源(如村里
長、鄰里辦公室)與非正式資源(如鄰居、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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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置決策評估
(一)召開團體決策會議
1.召開會議主管機關:申請安置兒少原生家庭的住居所地之主
管機關。
2.召開會議時間:受理申請45日內召開團體決策會議。
3.參與成員:督導、主責社工、安置單位、申請人(父母、家
屬、利害關係人)及外部專家學者1至2名,經主管機關評估
,如申請人有特殊情形,參與會議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二)會議決策結果:
1.決定安置:
(1)最適安置類型:親屬、寄養家庭、機構及其他適當處所。
(2)安置期間:最長以 1年為原則,如因家庭狀況須延長安置
期間,應經繼續安置評估。
(3)安置費用:視家庭經濟能力討論支付金額及方式。
(4)家庭重整:訂定家庭處遇計畫與會面交往方式,維繫親情
。
(5)回復申請者同意安置,個案為跨轄時,副知戶籍地主管機
關,並進行媒合安置資源,安排健檢及簽定委託安置契約
。
2.不予安置:依個案及家庭需求,由主管機關提供或轉介,連
結適當的資源與處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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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置處遇
(一)定期評估:每 3個月進行定期評估及檢視兒少安置情形與家庭
處遇執行情形。
(二)聯繫及訪視頻率:
1.原生家庭比照高脆弱家庭訪視頻率,執行家庭處遇計畫。
2.每3個月至少到安置單位訪視兒少1次,並與安置單位討論照
顧計畫。
(三)繼續安置評估:原訂安置期限屆滿前 3個月,須召開團體決策
評估會議決定是否繼續安置。
(四)長期輔導計畫:安置 2年以上兒少,應訂定長期輔導計畫,包
含兒少監護權變更、停止親權、出養、生涯規劃及轉銜等。
(五)家庭重整服務:依家庭處遇計畫進行家庭重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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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結束安置及追蹤輔導
(一)結束安置評估指標:
1.家庭狀況改善返家:
(1)主要照顧者有半年以上的穩定收入與住所。
(2)家庭有正向改變的意願與行動並配合家庭處遇及親職教育
等。
(3)有穩定的會面交往及漸進式返家。
(4)委託安置原因消失。
(5)有其他適當的照顧者。
2.其他親屬接回照顧。
3.被收養。
4.就業獨立生活(含自立生活服務)。
5.死亡。
6.其他。
(二)結束安置及追蹤輔導:由主管機關後續追蹤輔導至少1年。
(三)結案:提出結案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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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圖及調
查評估表:如附件1及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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