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家幼字第1110660045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適用對象
    (一)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及利害關係人。
    (二)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以下稱兒少機構)接獲兒少之父
          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等自行向該機構申請安置者。兒少機
          構接獲後,應立即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如有人籍不一情形,
          準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脆弱家庭個案跨轄處理原則。
    (三)經保護資訊系統開案之兒少保護個案,逕採委託安置或由保護
          安置轉委託安置者,循兒少保護個案定期評估機制處理,爰不
          納入本作業流程。
    (四)有關收出養媒合服務安置個案,考量僅為出養前短期安置,且
          業依本法第16條規定評估有必要出養者,爰排除本作業流程之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