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安置非老非障個案之具體遵
循規範,特訂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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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老非障個案係指未滿65歲,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福利資格,且家
庭功能薄弱,而有機構安置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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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調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機構、老人福利機
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提供安置服務,並以公立或公設民營機構為
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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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案身心狀況與實際需求安置,並擬訂服務
計畫及連結相關資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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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置以 6個月為原則,屆期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仍有安置必
要者,得延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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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運用公益彩券盈餘或社會救助金
專戶補助個案安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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