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非老非障個案安置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所有條文

一、衛生福利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安置非老非障個案之具體遵
    循規範,特訂定本指引。

二、非老非障個案係指未滿65歲,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福利資格,且家
    庭功能薄弱,而有機構安置需求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調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機構、老人福利機
    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提供安置服務,並以公立或公設民營機構為
    優先。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案身心狀況與實際需求安置,並擬訂服務
    計畫及連結相關資源協助。

五、安置以 6個月為原則,屆期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仍有安置必
    要者,得延長安置。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運用公益彩券盈餘或社會救助金
    專戶補助個案安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