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醫療財團法人改選或補選董事長或董事者,應自改選或補選之日起三十日
內,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
一、董事會決議通過改選或補選之會議紀錄。但董事長或董事之改選係由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任者,得免檢附。
二、法人及董事印鑑。
三、董事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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