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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醫療社團法人應在法人處所備置社員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社員出資額、持分比例及其持分單號數。 二、社員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繳納出資額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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