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教學醫院評鑑,應將評鑑
合格教學醫院名單與其合格有效期間及類別等有關事項,以公告方式公開
之。
前項公告,應載明教學醫院在其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有違反法令或不符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
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類別或註銷其教學醫
院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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