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藥品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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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增進衛生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特設醫療藥品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刪除)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下設各醫療機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
  醫療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醫療機構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業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研究發展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刪除)

  (刪除)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報本署重要財務事項之核定或核轉。
  六、其他有關事項。

  (刪除)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之會計事務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