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藥品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1000003829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8條、第11條、第13條;刪除第6條、第7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下設各醫療機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
  醫療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醫療機構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報本署重要財務事項之核定或核轉。
  六、其他有關事項。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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