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下設各醫療機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
醫療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醫療機構為管理機關。
|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報本署重要財務事項之核定或核轉。
六、其他有關事項。
|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