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之對象如下: 一、醫療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 三、精神復健機構。 四、衛生財團法人。 五、藥局。 前項各款機構或法人申請獎勵時,公立機構,以其代表人為申請人;私 立機構,以負責醫事人員為申請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附設機構,以該法 人或團體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