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如下:
  一、醫療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
  三、精神復健機構。
  四、衛生財團法人。
  五、藥局。
  前項各款機構或法人申請獎勵時,公立機構,以其代表人為申請人;私
  立機構,以負責醫事人員為申請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附設機構,以該法
  人或團體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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