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構)之代表,辦理申請獎勵
  案件之審查及輔導;並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或民間專業機構、
  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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