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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受獎勵機構執行本辦法所定之獎勵項目,其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 ,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即予 廢止或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獎勵;該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相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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