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後公告之
。
前項會議前,病人、關係人、病友團體、醫療機構、醫學專業團體得檢具
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建議。
〔立法理由〕
說明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前,病人、
關係人、病友團體、醫療機構、醫學專業團體得檢具文件資料,向中央主
管機關提出建議,納入審議會議研議,進行滾動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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