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與執
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療照護或防治人員補助補償要點第三點及
第七點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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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公立醫療機構調派或支援,設有隔離病房之醫院或專責醫院,執
行疑似或可能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醫療、照護之醫事
人員。
(二)私立醫療機構或其他自願或支援,設有隔離病房之醫院或專責醫
院,執行疑似或可能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醫療、照護
之醫事人員。
前項所稱公立醫療機構調派或支援、私立醫療機構或其他自願或支援
,係指調派支援至設有隔離病房之醫院或專責醫院(輕症醫院)執行
疑似或可能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醫療照護,且其調派支援
期間至少一星期以上,且調派單位應將調派支援名冊及其調派支援期
間,報請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備查。但於九十二年三月至
五月調派支援者不在此限,逕依第四點所定申請程序,由受支援醫院
核實造據名冊及清冊,向本署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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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基準:
(一)住院醫師:每人每個月新臺幣十萬元。
(二)主治醫師:每人每個月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醫事人員:每人每個月新臺幣六萬元。
(四)前款人員為主管者:每人每個月新臺幣七萬元。
前項補助基準,如調派支援期間未達一個月者,按實際調派支援天數
(含排班輪休日)除以三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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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由受支援醫院按月核實造據下列各款名冊或清冊,向本署
申請之:
(一)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療照護人員補助發給名冊,格式如
附表一。
(二)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療照護人員補助清冊,格式如附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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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間:
(一)九十二年三月份至五月份,於六月二十日前申請。
(二)九十二年六月份以後,於隔月十日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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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支援醫院,應核實申請補助,相關據以申請補助資料及醫事人員排
班表應留院妥為保管,以備本署及審計部等相關單位查核,如有不實
請領補助,相關人員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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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院衛生署聯絡窗口:醫政處第六科;電話:02-23210151轉649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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