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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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療照護醫事人員補助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01日

制定依據

1.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8日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其人員
  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及其他機關(構)、學校、
  團體應予獎勵;其因而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者,政府應予合理補
  償。
2. 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療照護或防治人員補助補償要點 中華民國094年01月01日廢止 (現行法規)
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補助之對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公立醫療機構調派或支援前點第一項所定醫院,執行醫療、照護
        之醫事人員。
  (二)私立醫療機構或其他自願或支援前點第一項所定醫院,執行醫療
        、照護之醫事人員。
    前項所稱之補助,其基準如下:
  (一)住院醫師:每人每個月新臺幣十萬元。
  (二)主治醫師:每人每個月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醫事人員:每人每個月新臺幣六萬元。
  (四)前款人員為主管者:每人每個月新臺幣七萬元。
七、本要點所定補助,由醫院核實造具名冊(格式如附件二),向本署申
    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