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補助之對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公立醫療機構調派或支援前點第一項所定醫院,執行醫療、照護
之醫事人員。
(二)私立醫療機構或其他自願或支援前點第一項所定醫院,執行醫療
、照護之醫事人員。
前項所稱之補助,其基準如下:
(一)住院醫師:每人每個月新臺幣十萬元。
(二)主治醫師:每人每個月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醫事人員:每人每個月新臺幣六萬元。
(四)前款人員為主管者:每人每個月新臺幣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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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定補助,由醫院核實造具名冊(格式如附件二),向本署申
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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