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相關法令規定應或得配置護理人員執業之機關、機構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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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衛生行政機關:中央或地方衛生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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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護理相關教育及研究之學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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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試驗機構委託之管理機構(Sit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SMO)
:受試驗機構委託,為試驗機構執行政府機關核准之人體試驗計畫或
臨床試驗計畫所需,提供試驗機構執行計畫之人員派駐、訓練及計畫
管理服務之受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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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人、團體:
(一)設立宗旨或任務與醫療照護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並受政府委
託或補(捐)助辦理醫療照護、研究調查、公共衛生、勞工健
康服務或其他相關任務之法人或團體。
(二)符合「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
管理規則」,並經勞動部認可之提供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相
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服務之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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