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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制定依據
1.
護理人員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第十二條
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 報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