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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四條之三(得辦理藥物抽查及檢驗業務之委託)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藥物抽查及檢驗之一部或全部,委任所 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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