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藥物抽查及檢驗之一部或全部,委任所
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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