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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醫療器材販賣及製造業應聘人員)
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者,應視其類別,聘用技術人員。 前項醫療器材類別及技術人員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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