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
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
領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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