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輸入藥品,應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始得
買賣、批發、零售。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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