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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之一(中文標籤)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輸入藥品,應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始得 買賣、批發、零售。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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