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第四十 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藥品專利權,且其權利未消滅者,新藥藥品許可證 所有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四十八條之四規定提報專利資 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