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證明文字者,
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
前項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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