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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六條(輸出證明書及限制輸出)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證明文字者, 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 前項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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