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為加強輸入藥物之邊境管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其輸入時應抽查、
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前項輸入藥物之抽查及檢驗方式、方法、項目、範圍、收費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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