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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一條之一(輸入藥物邊境管理制度之訂定)
為加強輸入藥物之邊境管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其輸入時應抽查、 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前項輸入藥物之抽查及檢驗方式、方法、項目、範圍、收費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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