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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二條(主管機關得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 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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