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