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
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
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
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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