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
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
,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
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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