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及製造,除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
定取得許可證外,應逐批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同意書。但因特殊需要,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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