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憑照,始
得為之。但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輸者
,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