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
    藥品。
二、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或受託藥商,製造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
    品。
三、違反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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