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PIC/S GMP藥品形象標章使用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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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敘述
  (一)前言:
        為確保製藥品質及民眾用藥安全,我國自民國71年開始要求藥品
        製造須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並不斷隨著品質觀念的革新及國際GMP標準的提升與調
        和一致化,逐步更新我國西藥 GMP的規範,於民國99年起正式採
        用國際通用之PIC/S GMP標準,訂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前所有西
        藥製劑廠將全面完成實施。另,我國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
        本署)自 102年1月1日起成為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harma
        ceutical Inspection Convention and Pharmaceutical Inspec
        tion Cooperation Scheme,PIC/S)之第43個正式會員,顯示我
        國藥廠GMP法規與管理制度及製藥品質已達國際水準。
  (二)目的:
        以本形象標章作為國產藥品符合 PIC/S GMP之統一形象標章,提
        升民眾對於國產藥品的信心,並藉此強化國產藥品之國際競爭力
        。

二、PIC/S GMP 藥品形象標章
  (一)形象標章之圖樣:(圖片請參閱附件)
  (二)形象標章之涵意:
        1.六角形常見於化學結構分子,且為科學界認定屬高緻密度之結
          構,代表我國藥廠 GMP管理制度如同此結構,層層相扣,乃藥
          品品質的根基所在。
        2.代表台灣之意象圖形及「Taiwan FDA」英文字樣,象徵藥品經
          過本署依據國際 PIC/S GMP標準進行嚴格把關,台灣藥品之品
          質已晉升至國際水準。
        3.本形象標章宣導「台灣 FDA認證,品質有保證」之理念,藉此
          強化民眾對國產藥品之信心,並產生專業認證之權威性。
  (三)標準圖樣規格:(圖片請參閱附件)
        1.標準字:英文字(Adobe Garamond Pro Bold、Castle)。
        2.色彩與色階:
         (1)彩色版:使用CMYK時色彩規範,M85Y100亮橘色、 C100M100
            靛藍色、M20Y100土黃色、M50Y20粉紅色、Y100亮黃色。
         (2)單色版:色階規範以CMYK色票之K為例,K100、K70、K50、K
            20,顏色不受任一色限制由使用者視需要自行決定。
  (四)標準圖樣印刷格式:
        1.標章隱藏微小特定符號(T、F、D、A4字於下方4角)之防偽設
          計,印刷時不得任意去除。
        2.印刷應依規定使用,不得任意變形或特效處理,彩色版之形象
          標章顏色與格式應與標準圖樣一致,單色版之形象標章色階與
          格式應符合標準圖樣規定,確保圖樣之公信力。
        3.印刷使用時,尺寸大小由使用者視需要自行決定。
        4.應依標準字及色彩與色階規範製作,背景應以不影響圖樣之可
          讀性,保持清晰可辨識為原則。
  (五)應依本署規定,製作形象標章,不得修改形象標章。

三、形象標章之申請
  (一)申請資格:
        通過本署之 PIC/S GMP評鑑的國內藥廠。
  (二)申請程序:
        1.申請之藥廠應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如附件),敘明形象標章
          之使用範圍及其應用格式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2.審查後由本署發文通知審查結果。

四、形象標章之使用
  (一)使用權限:
        經審查符合資格之藥廠始得使用本形象標章。通過 PIC/S GMP證
        明書經本署廢止時,不得再使用本標章。
  (二)使用範圍:
        1.通過本署 PIC/S GMP評鑑之劑型產品之電子、平面或網路媒體
          之廣告。
        2.其他用途須經本署同意。
  (三)其他注意事項:
        使用形象標章之藥廠,不得拒絕本署對於使用形象標章之查核。

五、違反規定之處理
  (一)藥廠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本署得終止其形象標章之使用。
  (二)藥廠如經本署廢止通過 PIC/S GMP證明書時,本署得終止其形象
        標章使用。
  (三)對於未經本署 PIC/S GMP評鑑查核通過之國內藥廠或輸入藥品擅
        自使用本形象標章,本署除將予公開指正,通知業者、廠商外,
        必要時並採取法律行動。

六、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