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魚油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之魚油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以傳統供食用之魚類萃取製
  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
  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含ω-3脂肪酸之純度應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二、每日攝取量所含之ω-3脂肪酸至少應達一.0克,但不得超過二.
      0克。
  前項所稱之ω-3脂肪酸應為三酸甘油酯型式,純度以二十碳五烯酸(ei
  cosapentaenoic acid,EPA)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aci
  d,DHA)總和計算。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