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來國民營養知識提升,健康意識抬頭,且許多先進國家業已實施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為因應國內消費大眾之需求,並建立消費者
對營養標示之正確認識及提供其選購包裝食品之參考資訊,爰公告我
國營養標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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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謂營養宣稱係指任何以說明、隱喻或暗示之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
特定的營養性質(例如:富含維生素 A、高鈣、低鈉、無膽固醇、高
膳食纖維等),惟對食品原料成分所為之敘述(例如:該食品成分為
麥芽糊精、玉米油、卵磷脂、碳酸鈣、維生素 A棕櫚酸、維生素B2、
維生素D3等),則並不屬營養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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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需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所提供以下
標示之內容:
(一)標示項目:
1.「營養標示」之標題。
2.熱量。
3.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之含量
(註:此碳水化合物包括膳食纖維)。
4.其它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
5.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二)對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之基準:固體(半固體)須以每一00
公克或以公克為單位之每一份量標示,液體(飲料)需以每一0
0毫升或以毫升為單位之每一份量標示,但以每一份量標示者須
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三)對熱量、營養素及反式脂肪含量標示之單位:食品中所含熱量應
以大卡表示,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碳水化合物及反式脂肪
應以公克表示,鈉應以毫克表示,其他營養素應以公克、毫克或
微克表示。
(四)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各營養素亦得再增加以每日營養素
攝取量之百分比表示,惟應依據並擇項加註下列數值做為每日營
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
┌───────┬─────┐
│熱量 │2000 大卡│
├───────┼─────┤
│蛋白質 │60 公克 │
├───────┼─────┤
│脂肪 │55 公克 │
├───────┼─────┤
│碳水化合物 │320 公克 │
├───────┼─────┤
│鈉 │2400 毫克│
├───────┼─────┤
│飽和脂肪 │18 公克 │
├───────┼─────┤
│膽固醇 │300 毫克 │
├───────┼─────┤
│膳食纖維 │20 公克 │
├───────┼─────┤
│維生素 A │600 微克 │
├───────┼─────┤
│維生素 B1 │1.4 毫克 │
├───────┼─────┤
│維生素 B2 │1.6 毫克 │
├───────┼─────┤
│維生素 C │60 毫克 │
├───────┼─────┤
│維生素 E │12 毫克 │
├───────┼─────┤
│鈣 │800 毫克 │
├───────┼─────┤
│鐵 │15 毫克 │
└───────┴─────┘
(五)數據修整方式:營養素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每一份量
、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鈉得以整數標示或標示至
小數點後一位。
(六)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飽和脂肪、糖及反式脂
肪等營養素若符合左表之條件,得以「0」標示;反式脂肪係指
食用油經部份氫化過程所形成的非共軛反式脂肪酸。
┌───┬──────────────────────┐
│營養素│得以「0」標示之條件 │
├───┼──────────────────────┤
│熱量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
│ │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4大卡 │
├───┼──────────────────────┤
│蛋白質│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
├───┤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5公克 │
│脂肪 │ │
├───┤ │
│碳水化│ │
│合物 │ │
├───┼──────────────────────┤
│鈉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
│ │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5毫克 │
├───┼──────────────────────┤
│飽和脂│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
│肪 │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1公克 │
├───┼──────────────────────┤
│反式脂│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
│肪 │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3公克 │
├───┼──────────────────────┤
│糖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
│ │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5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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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中央主管機關未公告規範「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的營養
素,不得做「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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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範「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欲敘述該營養素
之生理功能時,其所含該營養素之量應符合本規範一之(二)「可補
充攝取之營養宣稱」中3及4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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