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港埠衛生管理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防杜疫病蔓延,確保國內防疫安全,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
    條及港埠檢疫規則第三十九條,於國內港區實施港埠衛生管理工作。

二、執行單位:各縣市政府(有國內港者)。

三、實施時間:九十六年起。

四、實施範圍:台灣國內港區(附件一)。

五、港區病媒:
  (一)縣市政府國內港區鼠類監測作業
        1.安全保護措施及鼠隻採檢處理地點:請參閱捕鼠及鼠隻採撿手
          冊(http://www.cdc.gov.tw/internet-cdc/cdc-Book/ 傳染
          病防治工作手冊/8-附錄/7-捕鼠及鼠隻採檢手冊.pdf)。
        2.捕鼠作業方式:
         (1)第一類漁港定期執行。其他國內港區(如第二類漁港)基於
            鼠媒傳染病調查,或其他因素所需,必要時應執行國內港區
            捕鼠及檢體採集作業。
         (2)於疑有鼠隻活動地點佈放鼠籠,每一港區至少佈放20至30個
            。隔日上午儘早檢視鼠籠,以免老鼠因太陽照射溫度過高而
            致死。若無捕獲老鼠,但有鼠跡者,需檢查鼠籠之彈簧功能
            是否正常,不需更換鼠籠;若無鼠跡者,該鼠籠可繼續放置
            或更換捕鼠點。第三天除攜回捕獲之老鼠,以操作後續之檢
            體採集外,並將其他鼠籠一併收回。
        3.檢體之收集及處理:
         (1)登錄鼠類基本資料(附件二及三),包括捕捉日期、鼠種、
            性別、捕獲地點等。
         (2)以透明網套住鼠籠打開門,使口朝下將捕獲的老鼠抖入網袋
            中,隔著網袋套住老鼠,依老鼠體型大小注射動物用麻醉劑
            ,依藥品使用之推薦劑量注射使其昏迷,待老鼠不再掙扎後
            ,將其從網袋取出置於一乾淨的平台上以利操作。
         (3)以1~3毫升之針筒進行心臟採血,直至抽不到血為止。
            將血液置於室溫中一小時後,以 3000rpm離心10分鐘,分離
            血清至預先標示檢體編號的試管中,並冷凍於零下20℃。
         (4)將採血後的老鼠置於白紙上,順著毛流以小毛刷同向刷鼠體
            ,刷出體外寄生物如、蜱、蚤、蝨等(相關圖片請參考美
            國 CDC網站PublicHealthImageLibrary(PHIL),網址http
            ://phil.cdc.gov/phil/home.asp),需注意蚤類跳出,將
            小型外寄生物以沾水毛筆取出置於內含70%酒精之檢體管中
            ,將檢查結果(體外寄生蟲種類及數量等資料)紀錄於檢體
            送驗單(附件二)。
         (5)檢查鼠耳內部,若有恙寄生,可將鼠耳剪下,置於檢體管
            中 1天,待恙離開鼠耳後,倒入70%酒精於檢體管中,將
            恙數量記錄於檢體送驗單(附件二)。
        4.檢體運送:將採集之檢體(老鼠血清及體外寄生蟲),連同送
          驗單(附件二)(應註明送驗單位、填表人及聯絡電話)以檢
          體運送箱傳送至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研究檢驗中心,寄送檢體時
          ,檢體運送箱內需放置乾冰或冰寶,並塞入足量的填充物質,
          以固定檢體。
        5.將送驗單電子檔寄至疾病管制局研究檢驗中心收受窗口(doc8
          05@cdc.gov.tw)並副知轄區分局。
        6.鼠屍處理:記錄有關資料後,應置於感染性廢棄物垃圾袋中,
          後續依感染性廢棄物處理。
        7.清潔處理:請參閱捕鼠及鼠隻採檢手冊。
        8.檢驗結果:疾病管制局研究檢驗中心收到檢體後,進行漢他病
          毒症候群血清檢驗,並將檢驗結果以電子檔傳送通知縣市政府
          、副知轄區分局與疾病管制局第二組( ysliysli@cdc.gov.tw
           )。
        9.詳細作業請參閱捕鼠及鼠隻採檢手冊(http://www.cdc.gov.
           tw/internet-cdc/cdc-Book/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8-附錄/7-
          捕鼠及鼠隻採檢手冊.pdf)。
  (二)縣市政府國內港區鼠類防治作業
        1.各縣市政府督導漁港管理單位,應定期於轄區國內港埠地區佈
          放毒餌。
        2.除佈放毒餌外,並配合全國滅鼠週,各縣市政府聯合港區相關
          單位對第一類及第二類漁港實施港區全面滅鼠工作。
  (三)縣市政府國內港區病媒蚊孳生源清除
        1.各縣市政府督導漁港管理單位,平時應加強港區環境衛生維護
          及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工作,以達防治效果。
        2.每年配合登革熱流行季節,各縣市政府應自行協調府內各局室
          定期加強孳生源清除。
        3.如有病例發生時,應即刻實施噴藥滅蚊工作,並進行孳生源清
          除。

六、岸置處所、暫置漁船衛生管制
  (一)大陸船員就醫管理之督導
        1.岸置處所經營人每月將當月醫療機構派員赴岸置處所實施醫療
          服務及大陸船員緊急就醫情形,報當地衛生機關;如有船員疑
          似感染傳染病之虞者,應依「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執行後續
          之追蹤及處理。
        2.聯繫大陸船員就醫之診所,瞭解該船員患病情形。
  (二)岸置處所、暫置漁船之衛生管理
        1.不定期派員至岸置處所或暫置漁船檢查環境衛生,必要時得協
          助原漁船安置環境衛生之維持。
        2.督導岸置處所經營人、暫置漁船船主或原漁船船主定期實施環
          境清潔、消毒工作。

七、衛生教育宣導縣市政府應向船員及港區業務相關人員宣導:港區業務
    相關人員如發現有吐、瀉、發燒及皮膚出疹等疑似感染傳染病症狀或
    死亡之員工、船員,應儘速送醫並通報轄區衛生機關,以採取必要之
    檢疫防疫措施,防範傳染病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