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 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 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 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 ,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於港埠區域或船舶內實施病媒調查及衛生管制措施 ;相關單位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