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船舶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船舶出港前繳納;
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舶,得於翌日上班時間內繳納。但疾管署
同意另定繳納日期或期限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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