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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船舶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船舶出港前繳納; 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舶,得於翌日上班時間內繳納。但疾管署 同意另定繳納日期或期限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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