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噸位,指依船舶國籍證書或遊艇證書登載之總噸位。 本辦法所稱客船,指船舶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 人,以運送旅客為目的之船舶。
一、配合實務,我國籍遊艇之總噸位係登載於遊艇證書上,爰就第一項文 字酌作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規定,增訂本辦法所稱客船係依船舶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以運送旅客為目的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