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噸位,指依船舶國籍證書或遊艇證書登載之總噸位。
本辦法所稱客船,指船舶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
人,以運送旅客為目的之船舶。
〔立法理由〕
一、配合實務,我國籍遊艇之總噸位係登載於遊艇證書上,爰就第一項文
    字酌作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規定,增訂本辦法所稱客船係依船舶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以運送旅客為目的之船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