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1日

所有條文

  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工作,特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
  ,設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五項及
  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刪除)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健康照護
  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衛生署為主管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繳納徵收金之收入。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給付事項。
  二、辦理預防接種副作用之防治及通報事項。
  三、辦理減少預防接種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事項。
  四、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及預防接種副作用之國際合作事項。
  五、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受理、調查及審議事項。
  六、委託或補助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相關事項。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健康照護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本基金之保管之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給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